征求意见稿由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原子能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构成。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产业政策、发展方针、管理职责、科普宣传和人才保障、信息公开,以及表彰奖励制度等。
第二章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出了“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并对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平台建设、推进技术创新、实现军民融合发展做出了规定。
第三章为核材料与核燃料循环,规定了“国家建立核燃料循环体系,保障核材料、核燃料供应。实行乏燃料循环利用,妥善处理处置放射性废物”的发展政策,并对包括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冶炼、纯化转化、同位素分离、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放射性物品运输等核燃料循环各环节的活动,以及核燃料循环产业军民融合发展等作出了规范。
第四章为原子能利用,对原子能在核反应堆应用、核技术应用、国防应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对承担原子能国防应用任务的单位规定了鼓励支持政策,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核工业军民融合发展。
第五章为安全监督管理,对核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核材料管制、核应急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作出规范。
第六章为核进出口与国际合作,明确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推动出口,并对核及核两用品出口、核进口、防扩散、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进出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进口等作出规范。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同时对核损害赔偿责任做衔接性规定。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军事领域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同时对原子能、核跃迁、放射性矿产资源、核材料、核燃料、乏燃料、后处理、商用核反应堆、非商用核反应堆、核技术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源、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废物等13项用语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