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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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核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Nuclear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核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 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 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 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核科技工作者 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 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 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 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 开展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的核 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 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青 少年科技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核科学技 术展览会;

(四)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五) 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 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 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在本会内部开展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学术著作、科普成果;

(八)推荐核科学技术和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 士候选人;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 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 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核科技工作者;

(2) 热心和积极支持核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 作者。

2.高级会员

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外,高级会员还必须具备高级职称。

3.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核专业及相关专业就学的大学生、研究生,愿意参加学 会的活动,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需另行申请批准,才 能转为普通会员。

4.外籍会员

凡对我国友好,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在 核科技领域有影响有成就的外籍科学家,可申请成为外籍会员。

(五) 单位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与本团体学科或专业相关,在核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 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 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港澳地区民 间社会团体除外) ,可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会员;

3.经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或其委托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外籍会员须经两名本团体会员介绍、报 中国科协备案;

2.本团体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条件性审核,符合入会条件的则经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批准成为会员;

3.本团体秘书处遵循中国科协制定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会员 11 位 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自动生成电子会员证,经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或其委托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不含外籍会员) ;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单位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

2.本团体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3.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 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任、 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负责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优秀科普作品、优秀 科技人才,表彰热心学会工作的积极分子;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一) 、(三) 、(五) 、(六)、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 质和学风;

(二) 在本学科和专业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 影响的人士;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2 周岁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 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 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 届次限制。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 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监事会规模 3-9 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岁,任 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续任职不超过 2 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 届全体监事的2/3。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 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 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 议;

(三) 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 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 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 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 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 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 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 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 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 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 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 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 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 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 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 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9 月 13 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