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核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Nuclear Society,缩写:CN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核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核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科技工作者,促进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核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核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核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二)开展民间国际间核科学技术的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境)外
的核科技团体和核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普及核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继续教育和青少年科技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核科学技术展览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书刊;
(五)进行科技项目评价、论证、评估、咨询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七)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和科普作品;
(八)推荐核科学技术和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优秀的科技成果、产品和科技人才;
(九)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1)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核科技工作者;
(2)热心和积极支持核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2、高级会员
具备普通会员条件外,高级会员还必须具备高级职称。
3、学生会员
高等院校核专业及相关专业就学的大学生、研究生,愿意参加学会的活动,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需另行申请批准,才能转为普通会员。
4、外籍会员
凡对我国友好,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在核科技领域有影响有成就的外籍科学家,可申请成为外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需由各省、市、
自治区地方核学会或本团体各分会推荐,外籍会员须经两名本团体会
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其中外籍会员须报中国科协备案;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优先取得本团体的有关刊物和技术资料;
2、可要求本团体给予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3、可要求本团体协助举办培训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团体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届中增选、更换理事,但增加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推荐、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优秀科普作品、优秀科技人才,表彰热心学会工作的积极分子;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
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团体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
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6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