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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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原子能法 坚定不移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核工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6-01-16    发布:未知

国家原子能机构副主任   刘  敬


2025 年 9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经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一号主席令正式颁布,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生效施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原子能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原子能法赋予的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职责,全力做好原子能法贯彻落实,将原子能法各项规定和要求贯穿到核工业改革发展的全领域、各环节,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核工业高质量发展。



深刻领会颁布实施原子能法的现实意义


颁布实施原子能法是明确行业发展大政方针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调加快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工作。颁布实施原子能法,明确中国原子能事业的大政方针、发展政策、有关制度和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运用法律方式固化并推动实施,是在法治轨道上保障原子能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颁布实施原子能法是确保行业发展规范有序的必然趋势


随着中国核能规模化发展,核能综合利用不断拓展,核燃料闭式循环体系不断完善,核技术应用产业不断壮大,原子能领域组织生产关系、产业组织结构、生产要素配置也更加复杂,对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等核治理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颁布实施原子能法,进一步明晰相关方的权利、责任、义务,明确有关政府部门职能职责,构建职能明确、责任清晰、各司其职的治理格局,是完善国家核治理体系、提升核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


颁布实施原子能法是巩固行业发展实践经验的必然途径


中国核工业经过7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具有中国特色的良好管理实践。近年来,业界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多种方式,呼吁将好经验、好做法以法律制度形式固化下来。颁布实施原子能法,将原子能事业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良好实践上升为国家法律,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是中国原子能事业改革发展迈进新征程的必然选择。


颁布实施原子能法是彰显负责任大国的必然举措


1984 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并成为13个指定理事国之一,现已批准加入多项国际公约,承担核安全、核安保、防扩散等诸多国际义务,深度参与国际核领域治理体系建设。国际社会对中国更好发挥大国作用、体现大国担当、展现大国形象充满期待。颁布实施原子能法,通过国家法律,对外宣示中国发展原子能事业的政策主张,及时回应国际社会关切,是彰显我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重要举措。



准确把握原子能法的系列制度设计


原子能法共8章62条,包括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核燃料循环、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进出口、法律责任、附则等,涵盖原子能事业发展全领域、各环节,明确了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明确了原子能事业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上,明确发展原子能事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发展战略上,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政策上,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财政、税费等方面对原子能事业给予政策支持。


部署了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重点举措


强化科技创新要素配置,明确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制定实施科研专项规划,统筹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科研设施和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加强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科技创新体系,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支持相关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形成自主研发、设计、制造能力。


擘画了核燃料闭式循环发展路线


明确技术路线,强调国家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对乏燃料实行循环利用。严格行业准入,明确从事核燃料生产经营活动须由国家批准,建设核燃料循环设施须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科学精准施策,明确国家对铀(钍)矿实行保护性开发,建立健全乏燃料贮存、运输和后处理等管理制度,设立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


指明了核反应堆与核技术应用方向


反应堆应用方面,国家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支持核反应堆在动力、供热、海水淡化、制氢、同位素生产以及科研等方面的应用,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预提核设施退役费、放射性废物处置费。核技术应用方面,国家支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在各领域应用,鼓励相关先进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转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核技术应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核工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强化了构建新安全格局各项要求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与核安全法有效衔接,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系统完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核安全、辐射防护、核安保、核材料管制、运输安全等制度措施。拓宽新监管领域,明确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聚变装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增强立法前瞻性。完善新型威胁应对机制,明确防范网络攻击破坏核设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并要求从事涉密活动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规范了国际合作和进出口管理机制


鼓励合作交流,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共享原子能事业成果,履行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义务。从严从实出口管制,既划“红线”设禁区,严格限制核扩散敏感物项出口,又划“绿线”明方向,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开发,构建规范有序的国际合作格局。强化核进口管理,严格要求核进口单位履行承诺义务,明确相关部门保障监督职能职责,禁止放射性废物输入境内或过境转移。



切实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全力推动核工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核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


加强基础研究,以重大基础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产出为目标,解决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问题,强化技术源头供给。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工程牵引作用,科学谋划一体化快堆、新域新质核动力、可控核聚变等体现国家战略意图、反映时代特征、符合行业关切的重大科技工程,带动一批前沿技术取得突破。强化自主攻关,围绕先进核能、核燃料、核技术应用等重点领域,攻克“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抢占未来竞争制高点。


坚持协调发展,加速构建先进闭式核燃料循环体系


着力提升天然铀保供能力,持续巩固大纵深、多层次、强韧性的铀资源保障供应体系,确保“近期有富裕、中期有保障、远期有依托”。有序推进核燃料产能建设,按照“动态平衡、提质增效”的原则,有序推进在核电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核燃料产业园,提供“一站式”核燃料供应服务。积极谋划商业规模后处理能力建设,有效发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制度作用,提升乏燃料后处理技术水平,尽早实现乏燃料真正循环利用。


坚持绿色发展,持续提升核能利用规模与质效


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发挥核能安全性、高效性、稳定性优势,为优化能源结构、强化能源安全、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布局建设更具本质安全属性的四代堆、小型模块化堆等先进核能系统,拓展核反应堆在动力、供热、海水淡化、制氢、同位素生产以及科研等方面多元化应用。着力提升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坚持“区域+集中”的中低放废物处置政策,完善标准体系,建设中国北山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实验室,彻底消除老旧核设施安全风险隐患。


坚持开放发展,加速构建核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生态


强化核技术应用赋能,制定核技术应用产业发展指导意见,推动核技术在农业、健康、环境、工业等领域更快更广地深度融合,让核技术发展成果更好惠及民生福祉。细化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在确保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核能和核燃料循环产业相关企业更加有效利用资本市场,逐步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构建开放创新体系,汇聚全社会优势资源,参与原子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实验等,促进大型科研设施、大科学装置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聚力突破重大关键科学和工程技术难题。


坚持共享发展,不断扩大核领域国际合作“朋友圈”


强化国际互利合作,践行四大全球倡议,积极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核能伙伴关系,联合开展技术交流、人才培养、工程建设、产能投资等互利合作。发挥完整核工业产业链优势,通过技术交流、专家派遣、咨询服务等形式,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规则及标准制定,提升国际治理话语权,夯实“走出去”基础。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成果,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交流,针对目标国别需求,有效整合核科技资源和产业资源,打造一批小而美、惠民生合作示范项目,推广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来源:中国的原子能